
公告日期:2000-09-15
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200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谭光泉律师出席公司变更200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9月1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重庆长安宾馆西二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尹家绪先生主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7086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773%。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13人(其中4名人员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职工股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案。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光泉
20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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