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3-01-21
证券简称:000625(200625) 证券代码: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03—0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在重庆长安宾馆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B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19,548,940股(其中A股股份708,972,000股,B股股份10,576,940股),
占总股本的58.6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投票表
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将整车物流业务委托给重庆长安民生物流(集团)公司的议案(同意股份
10,882,94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 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0日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
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12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商报》上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2003年1月20日上午9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重庆市建新东路260号长安宾馆西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8,972,000股, 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0,576,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大股东长安汽车(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放弃了投票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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