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2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追加为被告;
3、涉案金额:约 4,427.7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 0602 民初 2064 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汉江产业投资”“原告”)
被告一: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被告二:田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 34,000,000
元、投资收益(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
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计算。扣减减免收益 510,000 元,暂计
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投资收益为 8,670,000 元。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 42,670,000 元);
(3)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024 年 12 月 22 日应支付的
股权回购款 42,092,465.7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 年4月 25日为1,565,839.73元);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 42,000 元;
(5)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 2、3、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4、案件背景情况
(1)原告向被告京汉控股和田汉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起诉状,本次诉讼案件背景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原告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金环绿色纤维签订《关于湖
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金环绿色纤维增加注册资本 20,0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注册资本 3,400 万元,认缴后占金环绿色纤维注册资本 4.6%,享有金环绿色纤维 4.6%(工商登记为 4.5946%)股东权利。同日,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被告京汉控股、田汉签订《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其中 3. 1、3.2 条约定在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原告股权尚未退出的,京汉控股应认购原告持有的金环绿色纤维全部股权,收购完成截止时间为原告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满五年之日。田汉对京汉控股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条约定了收购对价。同日,原告与田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田汉为上述《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京汉控股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支付 3,400 万元投资款。原告持有金环绿色纤维 4.5946%股权。
2021 年 1 月,受疫情影响,京汉控股向原告协商投资回购事宜进行调整,
原告同意减免金环绿色纤维 2020 年第一季度的投资收益 51 万元,同时调整《股
权远期收购协议》3.3 条约定,调整后的 3.3 条为:京汉控股向原告收购股权的
价格为原告本次投资本金加计以单利年化利率(从支付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6%计算;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京汉控股完成收购
原告本次投资获得的股权之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 5%计算)的金额,再扣除目标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本次投资的税后股利或分红。未调整内容仍按原协议执行。
根据原告起诉状,原告提起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