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6-014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担保);
3.涉案金额:约 4,462.86 万元(判决);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向原告浙银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逾期违约金、留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总额暂计 4,496.20 万元;判令原告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等。具体详见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2025)浙
0102 民初 204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
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44,188,335.1 元、逾期违约金 391,278.16
元(暂算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此后以第一项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
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留购款 1,000 元、律师费损失 3 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 17,977.61 元;
2、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 ZY2021SH0043 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完毕前,ZY2021SH0043 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其中违约金计
算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此后停止计算)在最高债权额 2 亿元(该最高债权额
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 0102 民初 20470 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 ZY2021SH0043-y0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对被告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6,255 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 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 0102 民初 20470 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 ZY2021SH0043-d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 367号商铺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 2亿元(该最高债权额对应的债务还包括(2025)浙 0102 民初 20470 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 ZY2021SH0043-d0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 365号商铺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其中违约金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此后停止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追偿;
10、驳回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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