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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8:33:12 股吧网页版
*ST美谷: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111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5 年 12 月 16 日晚,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送达的(2025)鄂06 破 17 号《民事裁定书》,襄阳中院裁定批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襄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送达的(2024)鄂 06 破申 48 号《民事裁定书》,襄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广州律建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襄阳中院送达的(2025)鄂 06 破 17 号《决定书》,襄阳中院指定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奥
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和《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 年 12 月 16 日晚,公司收到襄阳中院送达的(2025)鄂 06 破 17 号《民
事裁定书》,襄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本院审查,《重整计划》包括债务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债务人经营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重整计划的生效、变更及解释、其他事项等内容,要素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提交及表决等程序,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时,根据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以及《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之规定。奥园美谷公司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奥园美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襄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将会对公司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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