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5年 4月 2 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
并于2025年 4月 29日在《证券时报》 和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 com
cn)等披露媒体刊登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就此, 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 《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的基本情况、 会 议出席
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 15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符合《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 中:
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现场会议已于 2025年 5月20 日下午 15:3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黄埔大道西 108号 召开, 由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 5月 20 日的交易时 间, 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月20 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其他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 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5年4月2 7日, 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 p://www.cninfocom cn) 公告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 ,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5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178名 (其
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1名,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名)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0.071.01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3.6010%。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本 所律师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 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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