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审核意见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H O N G XI N G H U A C E R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5)第 590020 号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阳光股份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阳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阳光股份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阳光股份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此页无正文,为中兴华报字(2025)第 590020 号专项审核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4 月 17 日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中营业收
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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