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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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1929
号万和国际 7 幢 2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元峰先生主持。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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