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000607 证券简称:华媒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7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衡阳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本公司、衡阳新船山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 160,494,000.00 元,共同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14,254,677.50元,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涉案金额暂合计 175,048,677.5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21 日,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媒控股、本公司)
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衡阳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衡阳更新公司)
被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衡阳新船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衡阳新船山公司)
第三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衡阳城建投公司)
第三人:衡阳华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衡阳华城公司)
(二)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华媒公司(即本公司)、衡阳新船山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衡阳更新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以被告衡阳新船山公司拟增资总额
534,980,000 元为基数,日利率 0.05%标准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的违约金
160,494,000.00 元,后段违约金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 0.05%标准计付至其退出第三人衡阳华城公司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华媒公司、衡阳新船山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衡阳更新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衡阳更新公司为合作项目建设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
按年利率 4.65%标准自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为
14,254,677.5 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 4.65%标准计付至被告衡阳新船山公司退出第三人衡阳华城公司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华媒公司、衡阳新船山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 元;
以上合计 175,048,677.5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
(三) 基本案情
2021 年至 2022 年,为参与和推进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的转设工作,华媒控股
先后与衡阳城建投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新船山学院转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衡阳华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最终主体承接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的
迁址筹建及转设工作。两协议均约定,如南华大学船山学院转设事项未获批或中止,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衡阳华城公司为衡阳新船山公司与衡阳更新公司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51%和 49%,并协议约定由衡阳更新公司控制和合并报表。衡阳新船山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教未来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非关联方湖南省中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36%、15%和 49%,以上注册资本均以现金形式实缴。衡阳更新公司为衡阳城建投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本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本公司和衡阳新船山公司的违约理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诉讼请求不合理。本公司将主动与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并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情况。
四、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冻结情况
同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4 民初 5 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本公司、衡阳新船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76,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自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资金已被冻结,金额为 1.7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3%。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五、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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