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至(九)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董事会权限的相关交易事项;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时,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等方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未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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