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渤海股份)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提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该规定的持股比例,高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一),该条款对中小股东行使合法权益构成不当限制,请尽快修订更正。谢谢!
渤海股份:
您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临时提案权与董事提名权不同。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临时提案权与董事提名权不同。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17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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