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较高的学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兼任,但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总经理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按其职责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在时,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二)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三)董事会秘书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定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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