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下列原则,准确把握融资业务的规模:
(一)符合战略,科学决策原则;
(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三)规范运作,过程控制原则;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
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以及经营需要,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授权下,
进行融资和统筹调度使用资金。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
融资业务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各项业务环节的授权管理,明确控制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且发行对象为关联人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权益性融资的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二)负责监督募集资金使用;
(三)负责组织融资活动所需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以及公司融资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债务性融资的承办部门和权益性融资的主要协助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的拟定、具体实施和后续管理;
(二)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三)收集、分析金融市场行情,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与金融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分析公司资金总体需求及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规划;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六)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了解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业知识。
第十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方案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办理股票、债券发行或金融机构借款等业务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三章 权益性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由证券部牵头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拟订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融资方案中应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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