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的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管理;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任免、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派驻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外派人员人选由相关部门会同公司综合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拟定初步选派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由公司综合部出具外派人员任免、推荐文件,向派驻企业推荐。
第九条 外派人员选派方式主要有:直接委派、内部竞聘和外部招聘,按照公司和派驻企业的聘任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外派人员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按照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变更外派人员。
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报告人),负责向公司职能部门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各项书面报告和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人员:
(一)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其不能胜任相关职务;
(五)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被外派人员正常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外派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并依照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1、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或派驻企业资产流失严重的;
2、对派驻企业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
3、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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