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文档、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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