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集中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等,不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甄选时,应由负责投资的部门进行市场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七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提供的基础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依据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必须满足以下 2 个方面的条件:
(一)投资收益率较高或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九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第 4 条或者第 6 条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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