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
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投资新项目、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投资建设中心负责拟投资项目前期的调研和可
行性论证工作。
第八条 财务监管中心负责财税事项的筹划。
第九条 资金融通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资金收付工作。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室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投资的审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一)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
以上的;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一)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 5,000 万元以上、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5%的;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应按照
交易金额上限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能确定交易金额上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依据
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原则上应依法适用以下审计及评估要求:
对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标的公司股权的,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若未能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的,公司应当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关于交易标的价值的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按照《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同意后,
再履行其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流程。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一)投资建设中心成立由工程、技术、财务、法务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调研,编写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分管领导审核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投资分析报告提交公司专题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提交公司办公会议或司务会议审议。
(三)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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