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9:43:09 股吧网页版
韶能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韶能股份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武汉 香港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9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正 文......6
问题 1......6
问题 4......4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9 号
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90 号《法律意见书》及康达
股发字【2025】第 0091 号《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11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反馈的《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阐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确认,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