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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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
韩卫宁、何俊健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69 号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韩卫宁、何俊健: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2025 年 4 月 9 日,你
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累计回购股份
3,241.66 万股,并拟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注销占总股本 1.5%的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回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你公司披露的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二是未按规定注销回购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未依法在回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并迟至2025年 9 月 15 日才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2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胡启金、总经理韩卫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何俊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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