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7-05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向东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
○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2年6月14日贵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2年7月4日召开二○一二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6
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
性公告。2012年7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2年7月3-4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名,代表股份687,126,93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5.206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股份
836,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及本所律
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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