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10
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涛
律师、白静伟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
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贵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2年4月17日贵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5月9日召开二○一一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5月5日,
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2年5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2012年5
月8-9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名,代表股份688,079,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0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10名,
代表股份1,78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58%。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及本所律师。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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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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