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8-22 17:27:17 股吧网页版
建投能源:“11建能债”2016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3

股票代码:000600 股票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46

债券代码:112040 债券简称:11建能债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建能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26日,凡在2016年8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发行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建能债(代码:112040)。

3、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六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306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的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的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三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1年8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

+

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次利率调整:在“11建能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20%,

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2014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固定不变。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建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80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计息期限、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

3、除息日:2016年8月29日。

4、付息日:2016年8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