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为明确和细化董事分工,根据股东会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按照“充分发挥董事专家优势,适应公司决策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董事任职情况,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审核其任职资格;
(三)提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通常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委员认为充分了解所议事项,并不能亲自出席时,该委员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建议和报告,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提名和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提名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负责资料准备、协调服务、会议安排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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