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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2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则、规则、指引、公告、通知等,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规范,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违反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业务规程,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在采取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数额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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