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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 7 月 1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规定和要求以及本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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