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比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与管理
第一节 关联人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二节 关联人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关联方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至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关联方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界定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委受托销售;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不应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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