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0年2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25年10月30日第
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
第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资料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或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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