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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6 年 5 月 3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制定,2008 年 11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 年 5 月 8 日第七
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管理的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进入专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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