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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后,提
交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履行审批程序后,如相关事项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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