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 年 7 月 1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制定,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保密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充分注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及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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