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1 月 14 日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自身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及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正式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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