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7
八、发行人的业务......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
二十一、 结论 ......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建投能源”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建投能源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25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 2025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有关本次发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河北建投集团的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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