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为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当公司发生以下特殊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累计投资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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