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德恒 01F20231080-18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9月24日、11月21日、12月19日、2025年4月23日及9月19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1F20231080-7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1F20231080-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1F20231080-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01F20231080-1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1)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12
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12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于2025年12月29日签订了《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四》;(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锦湖轮胎韩国工厂于2025年5月17日发生的火灾事故(以下简称“火灾”)后续新增处理进展。本所承办律师现就《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日后公司取得的批准程序、签订的补充协议、火灾后续处理情况、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五)》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承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五)》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1.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青岛双星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三>的议案》,针对目标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在已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相关协议基
础上,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进一步签署《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三》(以
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三》”),业绩承诺方增加保险赔付相关的补偿承诺。
青岛双星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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