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4
三、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5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 5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20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20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83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91
九、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91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92
十一、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92
十二、结论意见 ...... 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01F20231080-12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9月24日、11月21日、12月19日及2025年4月23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1F20231080-7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1F20231080-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1F20231080-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同华已对星投基金及星微国际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部合伙人/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涉及的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5)第041669号)、《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5)第041670号),安永已对星投基金及星微国际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相应出具《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审财务报表》(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80005830_J03号)《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报表》(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80005830_J04号)(以下合称“《加期审计报告》”),青岛双星对其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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