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根据贵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11 月 22 日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1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上市公司对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及补充披露。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中同华”)作为青岛双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会同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重组报告书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七 关于收益法评估
申请文件显示:(1)目标公司股票自 2005 年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对
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22,380 亿韩元,增值率为 77.18%;(2)轮胎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受核心原材料橡胶制品采购成本的变动影响,本次收益法评估中考虑橡胶价格不存在明显波动前提,按照销售单价保持在近两年平均水平进行预测;(3)下游行业波动及国际贸易摩擦对轮胎销售产生一定影响,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各期轮胎销售数量分别增长 10.20%、4.47%、2.30%、2%和 0.77%;(4)本次收益法评估以近两年的橡胶采购成本、船运物流价格作为基础,考虑在橡胶价格不存在明显波动的前提下,对主营业务成本进行预测;(5)收益法评估中,以目标公司发展规模和收入增长情况为基础,参考历史年度的费用发生额确定合理的增长比率预测目标公司其他境外法人未来年度中的税费;(6)收益法评估中,以预计残值率为 0%为基础测算折旧摊销金额,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计提折旧时对相关资产的预计残值率设定在 0-10%之间;(7)收益法评估中,分别根据历史年度情况和相关产能增加计划预测括维持现有生产能力的资本性支出和新增生产能力的资本性支出;(8)收益法评估中将预测期的折现率确定为 9.37%-9.34%,其中参照韩国央行公布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无担保隔夜拆借利率确定债权收益率;(9)标的资产 2018 年收购目标公司形成 2.63 亿元商誉;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将被收购公司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基于相关参数进行减值测试;(10)在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评估中,以账面值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预计负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 134,898.11 万元,主要来源为可抵扣亏损及未实现损益等;预计负债账面值为 13,629.12 万元,而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被告而未结案的涉诉案件共计 50 起,涉诉金额约合人民币 23,610.00 万元;(11)因少数股东持有目标公司子公司锦湖越南 42.41%的股权,收益法评估中扣除了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 2,676.01 亿韩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预测期各年销售单价的具体预测情况及测算过程,并结合橡胶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轮胎市场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橡胶价格波动对轮胎市场价格的影响、目标公司历史期间的成本转嫁能力、橡胶及轮胎近两年价格同历史期价格的差异情况、不同地区不同产品市场的价格差异、目标公司的产品结构与市场结构等,补充披露评估中假定橡胶价格不存在明显波动是否谨慎合理,
以近两年平均售价预测销售单价是否充分考虑历史价格波动情况,对单价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谨慎、合理;(2)预测期各年销售数量的具体预测情况及测算过程,并结合目标公司现有产能及规划情况、历史期不同地区不同产品市场的轮胎消费量波动情况、历史期内行业及公司销量的波动、目标公司相关订单或合同情况等,补充披露对销售数量的预测同目标公司产能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订单及合同支撑,评估中是否充分考虑汽车及轮胎市场的周期波动,预测期内销量持续增长是否谨慎合理;(3)对直接材料成本及船运物流成本的具体预测情况及测算过程,并结合橡胶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船运物流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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