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
三、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6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7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24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25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0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76
九、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76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77
十一、结论意见...... 7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31080-9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9月24日、11月21日及12月19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08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1F20231080-7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1F20231080-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安永已对星投基金及星微国际2024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相应出具《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审财务报表(2024年度及2023年度)》(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80005830_J01号)《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报表(2024年度及2023年度)》(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80005830_J02号)(以下合称“《加期审计报告》”),青岛双星对其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更新,且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星投基金及星微国际相关资产、业务等情况亦发生了变化,本所现就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特定期间”)发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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