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全体董
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应占有超过二分之一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六项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所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由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