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 7 栋 1 单元 38 层 3801 号、39 层 3901 号 邮编:610000
No. 3801, 38th Floor, Unit 1, Building 7, No. 1777, North Section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Chengdu
610000,China www.whlaw.cn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5]第1394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景洋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30 分在成
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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