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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