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
报所开立的证券帐户和所持有的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至少两个
工作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申请、核查相关情况及回复申请人等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和申请的回复工作。如发现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有公司证券数量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证券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
25% 。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相关概念释义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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