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制度,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各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各项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前述责任时,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财务的副总经理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有序稳
定和完善公司内在治理机构的基本原则;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必须
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相关文件(含募集说明
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和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发行情况公告、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付息兑付情况等。
第九条 发行情况的披露:公司应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
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按照交易商协会等主管机关规定披露发行相关文
件;在成功发行后,按时披露发行情况公告,内容包括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限内,
公司将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于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于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
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限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其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制度及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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