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
开的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失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方案及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行为;
(二十六)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
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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