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德龙汇能 公告编号:2025-059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420万元及以同期LPR为计算标准,自逾期退还之日起计 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德阳市旌能天 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能天然气”)向广东广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广骏”)采购液化天然气,双方停止交易并最终结算后,广东广骏 未按合同约定向旌能天然气退还其多收取的液化天然气预付款。经多次催告未果, 旌能天然气特诉至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并于近期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 知书,案号为(2025)川0603民初7049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广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余额本金人民币2,42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余额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255.45万元(以逾期退还的预付款余额本金人民币2,42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LPR为计算标准,自逾期退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9月28日为人民币255.4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三)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签订《液化天然气供用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液化天然气。案涉两份《液化天然气供用合同》第7条均约定,合同项下任何供气月的天然气货款采取预付款方式,双方在每月20日或25日结算液化天然气货款,结算日结束并收齐全部货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开具该结算日所在供气月液化天然气货款结算金额的发票。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应在双方确认余额后,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余额。
自双方停止交易并最终结算后,被告本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其多收取的液化天然气预付款2500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人民币80万元,尚欠付原告人民币242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小额诉讼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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