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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4.对外提供担保;
5.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6.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公司回购股份;
1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3.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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