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对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作出决议:
1. 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2. 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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