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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6:56:06 股吧网页版
太阳能: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原则完成。具体如下: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报送到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等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制度
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及知晓公司重大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在知晓公司有关重大信息时,均负有报告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
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至本单位(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或部门(指公司本部,下同)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将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相关情况。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的重大事项,各个信息所处单位或部门第一
责任人均负有报告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与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应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并应及时遵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该会议召集
人承担报告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承担最终的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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