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
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可以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
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人数未达到三人以前,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此情况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直接行使,直至委员会成员达到三人时止。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重大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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