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监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原始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并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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