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坦诚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沟通内容、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经理;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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